这是在这种方法和立场的指引下,我们需要重新来检讨法律与道德之争,尤其是哈特与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论战。 在法理学教科书中,哈特和富勒的论战是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第一次正面的交锋,这次论战被看成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经典论战”,是法理学史上的“史诗篇章”。 这次持续几十年的论战不仅开启了二战后所谓的自然...
引发争议的中国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它带有强烈的双线性,一是属于纯粹的生活道德问题,比如黄松有、郭京毅等人的贪污、受贿、生活作风腐化;另一是与大众生活道德判断或者感觉相冲突,或者即使遵循大众的生活道德,也会出现多重的两难性答案、其中夹杂着工作技巧的伦理问题,比如“刘涌案”中对于需不需要为坏人辩护、“彭宇...
约翰·加德纳在本文中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证选择了法律实践这一角度,强调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被整合到一起,即在法律论证过程中法律实践者(主要是法官)不仅适用法律规范,还适用道德规范——这也使得法律实践的道德理想成为必要。加德纳这种观点在摆脱以往法律实证主义影响的同时,还尽可能地捍卫法律的自...
应该说,在现实生活中也的确不排除这些可能,此亦是持无效或禁止态度立法者的基本观点,“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存在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代理人难免会厚己薄人或者厚此薄彼,此时,法律须做出规范,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最典型的情形就是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德国学界通说认为,之所以禁止...
假如这一看法靠得住,就意味着刑法不能通过道德律证成其任何条款。例如,不能说谋杀与盗窃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它们是不道德的或罪孽深重的。国家应当通过其它方式证成加诸作恶者的惩罚,并且必须建立独立于道德的刑法功能。这并不难做到。社会的平稳运行及秩序维系要求一些活动应当被调整。符合这一目的并通过刑法强制的规...
因此,规范具有尺度、规矩和规则的含义,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则是指道德所确认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性质还是内容都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然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又存在密切联系,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可以说,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规范类型。在...
这种对人类美好生活的追求,就成为社会的价值取向,是人类社会包括阶级社会在内的久远向往,也显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同根同源。古希腊社会中,由天然血缘关系而“自然”(physis)形成的风俗,混沌未分之时,最初也包括人和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最早的氏族,自然聚集的人群...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
两种道德视野并不相互排斥,而且大部分情况下可以相互兼容,但两者的矛盾始终存在,即便两者之间的矛盾不是绝对的,却也不是可以轻易调和的。在另一个层面上,道德体系虽然不为国家政权所强制,却必然受统治阶级所创造和控制的意识形态制约。一个共同体时刻必须在保证社会秩序所需的道德强制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所要求的个体...
正是由于法律原则具有上面的特性,它属不属于正式的法律规范就成为争论的问题。坚持“唯有规则方属于规范”的学者否认原则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在他们看来,规则穷尽了规范的内涵和外延,法律规范(legal norm)体系就是法律规则(legal rule)体系,两个概念通用,而且常常不过是同一用语的不同表达而已。与此相反,持“原则亦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