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3. 对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律师事...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
3. 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合理收费,并及时向客户公布收费标准。4. 人力资源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5. 信息化建设: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法律软件系统,提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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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新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
- 撤销执业许可:对于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执业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其执业许可证。 七、总结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引导律师事务所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职业规范,才能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提升律师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合伙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合伙人变更后,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