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事件见诸媒体后,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也引起法学界的激烈讨论,对于乌木的法律属性及其归属,论者众说纷纭。不仅事件本身的法律问题,即乌木的法律属性和归属需要进一步厘清,而且这些争论中凸显出的法解释学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 一、乌木是什么? 彭州市政府在给吴高亮的答复中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吴高亮一方起初认为乌木属于无主物,起诉时主张乌木属于天然孳息。
再次从法律视角看四川彭州乌木事件。没有法律明文支持此乌木归国家,也没有法律明文支持此乌木归发现者。在此情况下,镇政府主张乌木所有权归国家,请拿出法律的明文规定,这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原理,这也是法治原理对政府的最基本的要求,这也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