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获酬权通常指的是,在原始作品被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当这些制品被进一步使用(如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时,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再次获得报酬。 二次获酬权的适用情境 二次获酬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境: (1)当录音录像制品被其他机构或个人复制、发行时,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要求获得报酬。
录像制作者之所以享有广播权,而录音制作者享有二次获酬权,这是由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录像制作者的广播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在2001年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著作权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时的获酬权,同时也增加了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却并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与公开表演的获酬权。对于当时未赋予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播放权的原因,相关资料阐述为“广播电台经费比较紧张,使用录音制品要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付酬,...
录音制作者应享有“二次获酬权”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录音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项邻接权,但并不享有广播权、公开表演权。如今,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市场收入的萎缩使得录音制作者对于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的立法需求更为急迫。笔者认为,录音制作者作为正当的邻接权权利人,其取得录音制品二...
就录音制品被通过广播和机械表演向公众传播的情形而言,录音制作者应在录音制品被公开传播的范围内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即录音制作者应享有对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和公开表演的获酬权,这是录音制作者享有邻接权赋权的来源和应有的范围使然,赋予录音制作者这两项...
依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录音制作者对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既无权许可也无权获酬,因为录音制作者仅有的4项权利中并不包括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从国际立法上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对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公开表演权则是国际版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罗马...
录音制作者应享有“二次获酬权” 录音制作者是连接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市场运营的纽带。录制音乐的过程可以为声音的存在和展示设定条件,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机械加工过程,而是在融合了录音制作者对表演者风格的了解和对音乐作品的理解之后,通过录音、剪辑、混音等工序,通过对作品的挑选、整理、排序、叠加、编辑等进行创...
而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布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8年年报》,2018年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取得的广播权收益仅为3750.48万元人民币。由如此悬殊的差距可知,如果录音制作者享有广播的获酬权,则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录音制作者支付使用费并不会对它们的运营造成经济压力。同时,部分酒吧等场所的经营者将录音制品...
我国在2001年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著作权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时的获酬权,同时也增加了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却并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与公开表演的获酬权。对于当时未赋予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播放权的原因,相关资料阐述为“广播电台经费比较紧张,使用录音制品要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付酬,...
我国在2001年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著作权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时的获酬权,同时也增加了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却并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与公开表演的获酬权。对于当时未赋予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播放权的原因,相关资料阐述为“广播电台经费比较紧张,使用录音制品要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