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法性与制裁为核心 摘要:反胁迫并非为了维护意思自治,而是源自公权力对私人自我执行的反感与打击,这是区分合法威胁与违法胁迫的关键。与刑法针对胁迫行为的类型化和直接定罪不同,民法对胁迫行为的类型化不够科学,亦未针对胁迫行为本身未加制裁,颇值改进。民法的胁迫制度需要超越《民通意见》第69条而设定更科学...
全国三仓发货,物流便捷,下单秒杀,欢迎选购! 作者:(荷)格劳秀斯著,张淞纶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手机专享价 ¥ 当当价降价通知 ¥106.00 定价 ¥217.37 配送至 天津 至北京市东城区 服务 由“至极科技图书专营店”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