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指不同主体的房产;毗连指不同所有权人的房屋相连 房屋关系内容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按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⑴共有部分的使用与变更。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相邻一方所有人无权擅自同意让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 3、一方所有人如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除须经需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4、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的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问 异产毗连房屋的...
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基础等建筑物,而位置相邻的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单间。由于各房间的使用和产权等方面都是独立自主的,它们属于同一个房产证上面的不同单元数个分别所有权的建筑部分。异产毗连房屋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民法典》规定:“因共有人的要求将非专有部分...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指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由来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1990年01月01日实施,2001年8月15日修正)权利及义务 1、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治理异地产毗连危险房屋共有部位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第二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房产建筑面积定期筹备资金,用于共有部位和设备、附属建筑的修缮。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一方扩建、改建房屋,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的,应征得毗连房屋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报...
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明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等,而为...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应妥善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毗连关系,不得损害他方利益。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必须通过他方所有人房屋的有关部位才能进入另一方所有人房屋的,他方所有人不得阻碍进出,其进出部位房屋的维修由双方共同承担。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