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州一级的审判机关内部,实行审和判分离的“釉谳分司”制度,即州的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在开封府则为司录参军)负责确定事实及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而州的司法参军(在开封府为法曹参军)负责“检法断刑”,即根据已定事实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知州作出判决。 宋代在州之上的路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