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2000-04-11 [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04-02 [4]江苏省泰州市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实践,两部又于2008年2月1日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这一过... 黄海峰,欧世玺 - 《新业主:现代物业上旬刊》 被引量: 0发表: 2010年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运行效用评价研究 1998年,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