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91.10.27 施行日期 1991.10.27 文号 建标[1991]797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标[1991]797号) 各省、自治区...
5. 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按规定允许调整的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6.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应按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第24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对施工管理费定额的费用项目作调整并相应...
第2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接上页] 2. 建设期的价差调整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价差预备费之内。对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造价的价差,应作合理预测积极推行由承包方包干或部分包干的办法。对于合同工期较短或较简单的工程,可由承包单位一次包死,不作调整。对于合同工期较长或...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造价价差系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它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