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建城[2004]27号)精神,管道燃气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2.已经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对照新资质标准,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补齐相关资料,凭《燃气燃烧器具安...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市经委统一发放,有效期为五年。 四、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市经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1]142号)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
1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10-31 2 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4-02-16 共2条记录 1 前往 页 政策关联图(1级)相似政策 [1]福建省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福州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