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A.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过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B.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C.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侵权...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否则不能免除其责任。 如果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建...
法律分析:一、民法典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有哪些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建筑物倒塌、塌陷致害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若有其他责任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向其追偿。若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建
1.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将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构筑物损害责任时,亦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实行过错推定。但《侵权责任法》第86条对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进行专...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
1.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将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构筑物损害责任时,亦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实行过错推定。但《侵权责任法》第86条对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进行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