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 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 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 展规划和住房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2 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 2007 年 9 月 26 日建设部第 1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经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联合签署 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