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货币资金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控制活动运行有效且得到执行”,该评价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评价结论不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7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8条的规定。 2.实质性程...
(一)对比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康美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显得过重。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承担会计责任,是会计造假的主要责任人。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责任,审计机构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判罚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相同的100%连带责任明显过重。(二)对比审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