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然而,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如果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和第四百四十五条中有所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企业借款的一种方式,它通过将公司的应收账款转化为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短期借款。由于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运营资金短缺等种种原因,为保证企业日常营运,往往需要及时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便是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常用的融资途径。 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具体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即银行应供应商要求,以贷款方式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债权转移后,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债权回收。 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是指因对外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及其他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
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 应收账款质押一般涉及三方主体:质权人(主债权人)、出质人(一般为主债务人)和主债务人的债务人(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当出质人并非主债务人时,则有如下四方主体:质权人( 主债权人) 、主债务人、出质人和出质人的债务人(出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应...
确认应收账款涉及的相关基础交易是真实有效的,即重点审查基础交易所对应的基础合同等相关文件。 2 重点审核并确保基础合同不因法定事由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导致以该合同为基础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无法成立。 3 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相关文件前审核基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
质权人)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的前提,无论是设立应收账款时还是行使质权过程中,都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核查。质权人核查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有三大要点值得注意。 一、核查基础合同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
简而言之,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就法律性质而言,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资产系基于合同产生的普通的金钱债权,如借贷债权、买卖或租赁合同对价、服务或劳务报酬等。就法律关系...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的新型担保方式。因其具有流转资本自由、实现权益高效、缓解融资约束、保障资金安全等特点,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运用最广泛和灵活的融资担保工具。但是,在我国纷繁复杂的市场营商环境下,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新型的权利质权,在实务运用过程中无法实现优势最大化。究其缘由,...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