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依法履行合同; (三)提供真实、明确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不虚假宣传; (四)标明其真实的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五)不得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六)提供符合国...
●解读:广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陈园月解释,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被广泛应用于旅游经营活动,一些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却利用网站发布非法旅游信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一些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通过在线旅游网站开展业务,但却未在网页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的真实情况;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获得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获得人身、财物安全保障;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赔偿和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积极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与促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企业的兴办以及旅游业务的经营。同时,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或旅游区(点)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以及其他旅游商品,以丰富旅游市场,促进地方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包括自然山水旅游、滨海休闲旅游、边关揽胜...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与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到...
在旅游区(点)及其出入口、通道,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或堵塞交通。旅游区(点)应合理设置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并在显眼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并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必要时可同时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4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
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农业、旅游、公安、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等方面的责任与作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二、农业旅游《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