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进行交涉,侵权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工会处理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的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成立时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并报县、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9.28 【字号】 【施行日期】1994.09.2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间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会员及职工的利益。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
内容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40928(颁布时间) 19940928(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 年 9 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
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