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