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现就开展“一手房带押过户”有关不动产登记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