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禁止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等的规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具有特定含义,与日常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都不得...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发布或者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的符号或者识别颜色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无相关标准规定的,该符号及识别颜色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七条医疗器械最...
本条是关于禁止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等的规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具有特定含义,与日常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都不得...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中药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的药物,“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应属易与药品混淆的词语,但是否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应结合相关语境进行分析合判断。 《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指出,要鼓励“开展...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