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发生本规范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十一)项所规定情形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基层公安机关、基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管辖权存在意见分歧的,...
【制定机关】广东省 【公布日期】2001.09.13 【字号】粤高法发[2001]30号 【施行日期】2001.09.13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1]30号) 全省...
2015年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予刑事拘留...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发生本规范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十一)项所规定情形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基层公安机关、基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管辖权存在意见分歧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 (2018年9月12日印发) 或许你还想看 …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依法、及时、正确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第二章 减刑 ...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立案侦查,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1号) 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大人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
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大人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8]3 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有效发挥刑罚的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