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是一项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行政管理文件。文件通知 (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详...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已废止 施行日期:2018-11-29 公布日期:2018-11-29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西江水系水...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饮用水源水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一条 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