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 36 号文, 以下简称《探亲规定》 ), 结合我省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探亲规定》 中, 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 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 所称的父母, 包括职工未...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 ,...
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