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乎是一个公司或者说绝大多数公司的一个潜规则,正常情况下下班是6点,然后加班半个小时或者一个小时,这都很正常,如果说时间更久,肯定会有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这半小时的时间肯定就没用加班费了,这都是潜移默化的
所以,它既规定了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益的保障,又从促进生产保障企业效益的角度给加班开了道口子。当然,《劳动法》绝不提倡加班常态化和高强度的病态式加班,现在的“996、007、715”等加班文化,是许多主观及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是这个时代的必然产物。 最后,晓律从个人情感的角度,谈谈怒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