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原告未能举证拆除房屋行为系武进区政府具体实施,也没有武进区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故现有证据不应认定武进区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因武进区政府已明确案涉项目系其下级行政机关礼嘉镇政府组织实施,礼嘉镇政府也就此书面作出《情况说明》予以认可,并提出“与吴某某多次协商搬迁补偿安置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