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代购”毒品 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犯贩卖毒品案,2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1月16日至2月11日期间,吸毒人员余某先后向被告人韦某提出是否可以帮忙购买毒品“K粉”的请求。在收到余某请求后,被告人韦某遂联系被告人袁某及毒品卖家“大哥杰”购买毒品“
为他人代购毒品会构成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代购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若行动人不以牟利为意图,为别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毒品数量超越最低数量规范,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
此后,李某利用自己开出租车之便,先后五次帮杨某、王某购买冰毒约2.1克,每次收到两名吸毒人员的“跑腿费”一百元,并以减少购入量的方式,再从购毒款中私自截留一部分据为己有,共计牟利1200元。近日,李某被警方抓获并被起诉。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就《刑法》相关规定向李某释法: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代...
2024年5月,夏某在网络平台上看到有人发布消息,重金求购某止痛药品。夏某随即萌生了替其代购的想法,于2024年5月前往某医院以其本人身份为他人代购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氨酚羟考酮片,并通过快递交付给下家,以此牟利。 后来,公安部门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涉案人王某懿,被捕前为临高县某快递公司快递员,今年3月21日,吸毒人员林某杰想要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便联系王某懿找人购买。后王某懿以800元现金在临高县内某处从上家苏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支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后,为“尝鲜”私自吸食了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的行为属于代购毒品且未从中牟利,也未达到持有毒品罪的数量要求,不构成犯罪。根据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
帮他人代购毒品,即使不获利,也构成犯罪.具体罪名及处罚取决于代购者的行为和意图. 一,若代购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仅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且毒品数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则代购者和托购者都可能被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
代购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取决于代购者的行为和意图。一般来说,即使代购者没有牟利,也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以下是详细分析:代购毒品的一般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
为朋友“代购”毒品用于吸食并从中获利,6月26日下午,被告人于某被北京石景山法院判定犯有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刘某某向朋友于某提出想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后于某为吸毒人员刘某某、王某某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已灭失),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当日,于某与刘某某、王...
邓某某贩卖毒品案 ——帮助他人代购毒品并“蹭吸”行为属于贩卖毒品 关键词 刑事 贩卖毒品罪 代购毒品 蹭吸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曾某某先后两次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曾某某分两次向邓某某转账共计590元。邓某某两次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约0.4克,带至阆中市某小区交予曾某某后一起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