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市组织法 第1条 市之自治,除本法规定外,准用关于县自治之规定。 第2条 市自治实施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3条 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设市,受行政院之指挥监督: 一首都。 二人口在百万以上者。 三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 第4条 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设市,受省政府...
本细则依市组织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 条 本法第五条所称市之设置与废止,及市区域之划定或变更,应由内政部呈请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核准,但省辖市得由省政府咨请内政部转呈核准之。 前项区域之划定或变更,应绘具图说。 第3 条 市以下之区,依本法第六条因地方情势酌量变更区内...
以下是对该法的详细解读: 一、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与设立 性质: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规 设立:根据城市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需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1927市组织法的制定旨在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市级组织管理体系,以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明确市级组织的权责和职能分工,提高市政府的管理效率,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有序进行。同时,也旨在加强市级机构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与协调,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地方利益的维护。通过制定市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城市治理体系...
市组织法 第1 条 市之自治,除本法规定外,准用关于县自治之规定。 第2 条 市自治实施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3 条 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设市,受行政院之指挥监督: 一首都。 二人口在百万以上者。 三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已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