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资参股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参股企业(不含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有股东代表是指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参股企业中,由组织任免、建议任免或提名推荐,并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没有董事席位的出资参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