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发〔2011〕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