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条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用账户制度,具体负责市级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 区人社行政...
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用账户制度,具体负责市级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 区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市级管理之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
第四条建立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加强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