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 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关附件 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 作量 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 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