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咨询的《工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明确的内容目前依然适用。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可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豫工商文〔2013〕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11月5日 00:49 全书内容(1)5 用手机听 1 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