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19〕1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查看答案更多“川财规〔2019〕1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