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财规〔2021〕1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