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建筑营业税改徵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规定,销项税率由11%统一调整为10%。即,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x销项税率10%"。简易计税,只对15定额费用、费率作出了调整,也就是造价调整。总包合同采用简易计税的,应按税前工程造价3%的徵收率缴纳...
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