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0年。原《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川经信环资〔2017〕29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其它有关节能审查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