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草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