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林局负责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标准》实施之日已受理,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按此《标准》执行。 二、未编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恢复植...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
局直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授权,我局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省直各林局,局直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授权,我局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恢复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