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减当年或下一年的用水指标: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拒不采取措施的;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部队的用水及居民生活和商业性用水,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部队的用水及居民生活和商业性用水,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城市建...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部队的用水及居民生活和商业性用水,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部队的用水及居民生活和商业性用水,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减当年或下一年的用水指标: (一)超计划用水20%以上拒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拆除或停用节水工程设施的; (三)继续生产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减当年或下一年的用水指标: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拒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拆除或停用节水工程设施的; ...
1.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2.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部队的用水及居民生活和商业性用水,均应遵守本办法。3. 各级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部队的用水及居民生活和商业性用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