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4日 晋政发〔1986〕95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应征收房产税。 “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市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的市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
晋政发[1986]95号 全文有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