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提高无组织排放管控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炭素、石化、化工、煤化工(含焦化)、制药、采矿、家具制造(含木器制造)、化肥、油品储运销、机械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