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园区)是指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向,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辐射带动性强、产业链条完整,按规定程序完成认定的数字经济发展集聚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区的统筹规划、...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园区)是指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向,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特色优势明显、辐射带动性强、产业链条完整,按规定程序完成认定的数字经济发展集聚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区的统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