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山东省商务厅负责山东老字号认定及管理相关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档案馆(以下称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山东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山东老字号企业,建立山东老字号名录。 第四条山东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
第三条山东省商务厅负责山东老字号认定及管理相关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档案馆(以下称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山东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山东老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