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
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
五、本通知自XXXX 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XXXX地面附着物年产值和补偿标准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被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发〔1999〕314号)执行。附件 :山东省年产值标准面积分类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2004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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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