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健康发展...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三款:“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文名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4.05.30 实施时间 2014.05.30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三款:“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促进实现男女平等、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相结合。”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山东dou知道 - 观威海于20220728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3.3亿个喜欢,来抖音,记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