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条例内容 编辑 语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省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负责在会议期间通过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交承办单位办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交承办单位办理。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1年12月7日由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省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