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衡平居次原则要求法官在实际审判中根据个案当事人双方举证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终达到债权清偿顺位平衡公正的审判效果;另一方面,我国裁判态度经历了从粗放认定“自动居次”向审慎认定“衡平居次”的转换,从各地现有的类案判例中可以看出,尽管司法裁判对深石原则正在探索性参照适用,但在成文法的体系...
美国现行破产法第510条c款第1项规定:“尽管存在本条(a)和(b)的规定,经过通知和听证后,法院可以根据衡平居次理论,将参与分配的一项被认可的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从属到另一项被认可的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之后,或者将参与分配的一项被认可的...
事实上,由于债务人亲属兼具“经济人”与“伦理人”的双重属性,对此,可以借鉴企业破产领域的“衡平居次”原则调整亲属债权的清偿,即以债权发生时的家庭成员为衡平对象,通过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确保亲属债权的真实性,并判断债务人亲属是否...
破产程序中的衡平居次原则,又称为“深石原则”,是指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者破产受理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加分配,或者分配的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
因此美国法院判决深石公司之控制公司对深石公司之债权应次于深石公司之其他债权受偿。易言之,深石原则即系使控制公司于特定情况下,必须列后行使其对从属公司之债权,故又称为债权居次原则。此亦为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之延伸。 由法律政策之观点而言,本法引进此一理论值得赞同。盖从制约“公司风险化外行为”(...
(一)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是指认定股东债权清偿顺位时,主要是由法官以公平正义等衡平法理念为基础,判断股东的债权是否基于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的行为而产生,并裁决股东债权在破产债权清偿顺位上劣后,起源于美国1939年泰勒诉标准石油电力公司一案。在该案中,母公司标准电气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石油...
本文不揣冒昧,拟对衡平居次原则及《规定》第五十二条试作解读。一、居次原则的历史行程1938年美国法院在审理泰勒诉标准电气石油公司(Taylorv.StandardGas&ElectricCo.)案中作出了一个非常著名的裁决。在该案中,法院在裁定深石公司(DeepRockOilCorp)重整债权计划时发现,被告母公司标准电气石油公司系深石公司之巨额债权...
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国内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创设了个人破产制度,该项创新性立法补充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空白,对于个人破产程序中如何清偿债务人的亲属债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89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债务人...展开更多 作者 余德厚 欧平 洪泉寿 机构地区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省...
{11}李丽萍:“企业破产中关联债权的困境与衡平居次原则的引入”,《东岳论丛》2011 {12}李丽萍:“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以美、德立法比较为视角”,《法学杂志》2011 {13}李丽萍:“我国破产法引入衡平居次规则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反思——从最高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说起”,《河北法学》2016 ...
美国法院在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其适用对象范围,从实控地位的母公司到公司股东,再到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公司的关联主体,后续甚至扩大到全体债权人范围。即依据衡平居次原则,如存在通过不当行为造成破产企业其他债权人利益失衡的情形,相应主体的债权清偿顺位会按照“居次”原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