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是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郭某出生在中国 S 市且户籍也在该地,2008 年 3 月到 B 国留学,2016 年 5 月毕业回国,受聘于某公司并居住在 G 市,2018 年 1 月被公司派遣到 C 国工作,2019 ...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是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郭某出生在中国S市且户籍也在该地,2008年3月到B国留学,2016年5月毕业回国,受聘于某公司并居住在G市,2018年1月被公司派遣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是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郭某出生在中国S市且户籍也在该地,2008年3月到B国留学,2016年5月毕业回国,受聘于某公司并居住在G市,2018年1月被公司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