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会说,入室盗窃和救人是两回事,该处罚的处罚,该奖励的奖励,表面看起来,这种说法蛮有说服力的,很能打动一部分人。问题是,这种说法只是从形式上来评价孙某的行为,没有看到孙某行为的实质,即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的内容。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讨论本案的理论依据 笔者基于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从紧急避险的刑法规定来看,孙某实施入户盗窃时,通过撬门方式,破坏了户主家的门,同时也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性,但却偶然保护了户主夫妇的生命及重大财产安全。如果主张紧急避险只要满足客观要件即可,不需要主观要件,即采避险意识不要说,本案中,孙某客观上保护人重大法益,成立紧急避险,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认为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