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何秀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 300 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前往本局处罚中心(武义县城***25 号)将罚款缴至武义县财政局非税 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处罚对象】张全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36 处罚名 称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被处罚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上虞综执罚决字〔2022〕第 28-0026 号 张全龙 1/2 对象 处罚结 果 当事人张全龙在上虞区***街道***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1/2 当事人洪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处罚结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 果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有关规定的情 节,...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上虞 综执〔2021〕罚决字第 28-0001 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上虞综执〔2021〕罚决字第 28-0001 号 【处罚日期】2021.07.3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