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但是其举证符合规定的除外(例如,弹窗内容存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又如,设置勾选的内容属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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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但是其举证符合规定的除外(例如,弹窗内容存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又如,设置勾选的内容属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